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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管件胶 蕉城漳湾“9·10”般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2-22 12:06 点击次数:94

PVC管道管件粘结胶

  2023年9月10日16时许江西管件胶,黎*波驾驶闽J53205重型自卸货车在蕉城区漳湾镇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的沙厂周边碰撞正在给路面浇水的门卫黄*辉。致黄*辉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蕉城区人民政府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2023年10月30日,蕉城区人民政府成立蕉城区“9·10”路外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由蕉城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综执法支队蕉城大队、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漳湾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等,结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技术鉴定,经综分析调查认定,蕉城漳湾“9·10”道路交通事故是起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2019〕84号、〔2020〕78号题会议纪要精,鸟屿岛物流园场地平整项目剩余土石处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由宁德市城建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项目地位于蕉城区漳湾临港工业园区东部沿海,距离城区约15公里,漳湾镇约5公里,距离港务码头约2公里。项目占地约714亩,土石总量约868万立米。

  (二)事故单位情况

  1、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4日,营业执照统社会信用代码NO:91350900MA3509351P,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钊,经营范围: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选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9日。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是由国有全资投资的公司,由于国资委尚未审批其三定(定员、定岗、定责),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目前仅有三名成员。其中,宁德市城建贸易有限公司委派2名成员,人担任董事长,负责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担任总经理,负责财务、人事和后勤等事务;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派1名成员,负责销售和安全管理等事务。

  2、宁德市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5日,营业执照统社会信用代码:NO:9135090166038955XU,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清;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节能工程、腐保温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土石工程、港口与码头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劳务信息咨询(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8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5040113号,资质类别及等:施工劳务不分等、模板脚手架业承包不分等,发证机关: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18年9月2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可证书〔2021〕ND356-1号,发证机关: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宁德蕉城蕉北华忠运输服务部成立于2023年3月22日,营业执照统社会信用代码NO:92350902MABXX5967A,公司类型:个体经营,经营者:林*忠,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登记机关: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3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NO:闽交运管许可证宁字350902201635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3月22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内部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办法、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文件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鸟屿岛项目门房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没有制定安全风险分管控清单。

  2、宁德市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虽然签订有《劳务外包同》,实际履行的是《劳务派遣同》,对鸟屿岛物流园区场地平整项目剩余土石处置工程生产安全没有介入管理。

  3、宁德蕉城蕉北华忠运输服务部有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有对驾驶员进行警示告诫。

  (四)事故相关当事人情况

  1、黎*波,男,汉族,年龄38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州荔波县*************,事故发生前住址:宁德市蕉城区*************,初中文化,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华忠运输服务部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号码:522722********2331,初次证时间2008年9月16日,有期至2024年9月16日。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522722********2331,初次发证时间2008年11月6日,有期至2026年10月8日。驾驶闽J53205重型自卸货车,在本次事故中伤,联系电话:13******298。

  2、黄*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30********0355,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劳务协议书签订的工作岗位是现场看磅,事故发生时工作岗位是门岗门卫。事故发生前暂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场地内,该场地北侧连接漳湾大道,由漳湾大道进出项目场地设有两处道闸,两处道闸中间为宁德宏石矿业鸟屿岛项目场地门岗板房,场地为不规则水泥路面,路表附有沙石,白天视野良好。

  (六)事故车辆情况江西管件胶

  1、闽J53205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华忠货物运输服务部,登记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涵内路76-2号,使用质:货运,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核定载客2人,型号:豪沃:273317V466IEI,车辆识别代号:LZZ2EXVF6JA454549,发动机号码:180717214097,年检有期至2023年11月,强制保险有期至2023年11月16日,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235090000177378,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235090000128711,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在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单号:2021303020027********7536-1,三者责任险¥1000万元。道路运输证号码:闽交运管宁字350902201512号,pvc管道管件胶发证机关:蕉城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3年4月23日。运输证有期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9月10日10时40分许,黎*波驾驶闽J53205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宁德市蕉城区漳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驶出漳湾大道通过门岗道闸进入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场地,左转弯往宁德宏石矿业鸟屿岛项目场过磅点时,未注意观察场地交通情况,车辆前部碰撞正在场地洒水降尘的行人黄*辉,停车后未查明情况,继续前行以致碾压黄辉,造成黄*辉当场死亡的道路外交通事故。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黎*波拨了报警电话,同时请路人帮忙拨120救护。之后黎*波在现场等待救援,120救护车、交警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120医生确认后,黄*辉已经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蕉城漳湾“9·10”路外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1、黎*波驾驶闽J53205重型自卸货车通过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场区,在通过门岗道闸时未注意观察场地交通情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是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黄*辉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场区门岗工作过程中,未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通道洒水降尘,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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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份发现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场区门岗车辆进出通道存在视线不良、人车混杂的事故隐患,在8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只是在8月14日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提出了要求,没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9月10日,门岗道闸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安排人在门岗道闸处值守,检查过往车辆,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2、陈*赟,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现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主办,负责项目现场日常安全管理,未根据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检查;在9月10日现场门岗道闸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立即处理,也没有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三)相关司法鉴定情况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宁蕉公(交警事故)现检字〔2023〕080号},现场检测结果:黎*波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检测卡检测结果呈阴,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阴,氯胺酮检测卡检测结果呈阴。

  2、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信〔2023〕病鉴字20号),被鉴定人黄*辉的死因符交通事故致腹部脏器及肢体严重毁损致急循环衰竭而死亡。

  3、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3〕痕鉴(安全状态)字62081号)鉴定意见:闽J53205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要求。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照该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职责,经调查组成员讨论、研究,现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黎*波,驾驶闽J53205重型自卸货车通过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场区,未注意观察场地交通情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是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黎*波负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场区车辆进出通道存在视线不良、人车混杂、道闸损坏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条的规定,对“9·10”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蕉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宁德市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宁德市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陈*赟,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现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主办,负责项目现场日常安全管理,未根据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检查;对事故隐患没有立即处理,也没有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蕉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孝赟进行行政处罚。

  4、陈*钊,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鸟屿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有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在2023年8月14日的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强调了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要加强现场车辆管控,转弯时应留意周围情况,现场工作人员在开展现场管理工作时,应穿好反光衣,佩戴安全头盔,同时须注意不能在车辆通道等存在危险的区域逗留活动,特别磅房和门岗区域重型车辆频繁通行,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不要在车辆通道逗留,门岗人员在洒水降尘时也不要离开门岗范围,调查组认为陈*钊基本上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但其对“9·10”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宁德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陈*钊进行处理。

  5、缪*勇,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调查组认为缪*勇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钊,基本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但其对“9·10”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宁德市三都澳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缪*勇进行处理。

  六、整改措施和建议

  ()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根源,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排查并及时理安全隐患。

  (二)宁德市城建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进步加强对宁德市宏石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的能力。

  蕉城漳湾“9·10”路外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18日江西管件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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